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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某、孔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某,孔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1547号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法定代表人:罗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练达,系该行潭市支行职工。被告:康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被告:孔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某、孔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康某、孔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康某、孔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某、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财产保全费230元,合计390元,由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思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