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坤城、陈跃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坤城,陈跃辉,蔡国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675号申请执行人:陈坤城,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漳浦县,现住漳浦县。申请执行人:陈跃辉,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蔡国钦,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现迁移新址不明。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坤城、陈跃辉与被执行人蔡国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陈坤城、陈跃辉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6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柯 洁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