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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程英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89号。代表人:刘志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程英,女,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程英信用卡纠纷的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英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3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俊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赣0802执499号吉安市交警支队: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申请程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进入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被执行人程英座落在青原大道西侧阳光新城2号楼2-602号(产权证:),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7)赣0802执49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联系人:帅法官07968325961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