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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锋与胡安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锋,胡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3021执95号申请执行人李锋被执行人胡安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锋与被执行人胡安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领取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2017)甘3021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德忠审 判 员  王巨莲代理审判员  马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