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西宏远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宏远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宏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高县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057988926.法定代表人:吴旅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122000052999.法定代表人:郭学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西宏远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