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民终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王正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王正荣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8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25层。法定代表人:陈强,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正荣,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正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4民初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4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唐正洪审判员 田 芳审判员 熊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奕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