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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在洪、刘祖流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在洪,刘祖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刘在洪,男,汉族,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市麻纱市,被执行人:刘祖流,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在洪与被执行人刘祖流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72民初2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在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祖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祖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17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祖流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莫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