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郭玉红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红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安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玉红,女,1970年4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安国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国市。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玉红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郭玉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安平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郭玉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郭玉红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博淳审 判 员 吕西连人民陪审员 刘洁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