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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5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付玉香与黄贵宁人身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玉香,黄贵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205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付玉香,女,汉族,1966年1月5日出生,农民,住宁夏石嘴山市。被执行人黄贵宁,男,汉族,1964年2月6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平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宁0205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贵宁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付玉香案件款11689.24元,申请执行费75元,合计11764.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黄贵宁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付玉香案件款11764.24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尹国玉二O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冶喜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