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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智、程菊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智,程菊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智,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菊妹,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李智因与被上诉人程菊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4民初153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原审被告李智的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程菊妹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程菊妹主张李智应向其偿还所借款项本息,程菊妹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程菊妹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