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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章迅夫与被执行人徐步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迅夫,徐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693号申请执行人章迅夫,男,195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徐步生,男,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章迅夫与被执行人徐步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1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财产查控反馈表、执行笔录等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徐 伟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晓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