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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峪信用社与王梅珍、王爱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峪信用社,王梅珍,王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峪信用社,住所地,岚县土峪乡土峪村。负责人马先禄,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王梅珍,农民。被执行人王爱明,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岚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峪信用社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3979.19元(从2014年8月2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复利,截止2017年8月10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由被执行人王梅珍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梅珍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梅珍的银行存款157679.1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