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峪信用社与王梅珍、王爱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峪信用社,王梅珍,王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峪信用社,住所地,岚县土峪乡土峪村。负责人马先禄,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王梅珍,农民。被执行人王爱明,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岚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峪信用社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3979.19元(从2014年8月2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复利,截止2017年8月10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由被执行人王梅珍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梅珍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梅珍的银行存款157679.1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