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范存栓与张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存栓,张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530号原告:范存栓,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张洪,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原告范存栓与被告张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范存栓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存栓撤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昌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