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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梦非、周文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梦非,周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726号申请执行人陈梦非,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周文斌,男,1981年6月8日出生,住温岭市。陈梦非与周文斌商事仲裁一案,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梦非于2017年0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周文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梦非人民币90561.46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费125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27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佳楠温岭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08月10日16时00分~16时30分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乐思波、审判员张曙阳、人民陪审员章莉佳代书记员:林佳楠评议(2017)浙1081执2726号一案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记录如下:乐思波:今天由我们三个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由本人担任审判长,评议(2017)浙1081执2726号一案是否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面先由我介绍案情:申请执行人陈梦非与被执行人周文斌(2017)浙1081执2726号执行一案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周文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梦非人民币90561.46元及利息,并支付申请执行费125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下面由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张曙阳:听取了案情介绍,我院已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我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章莉佳:我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最后,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27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字:代书记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