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凤花与李守华、裴宗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花,李守华,裴宗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677号原告:王凤花,女,汉族,1951年9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永平,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守华,女,汉族,1953年8月29日出生,现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裴宗秀,女,汉族,1952年4月24日出生,现住襄阳市襄城区。原告王凤花与被告李守华、裴宗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凤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凤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衡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