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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民终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宋振州、周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振州,周伊,庞渝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终109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宋振州,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上诉人(一审被告):周伊,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庞渝骏,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上诉人宋振州、周伊与被上诉人庞渝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6)桂0902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并于2017年5月2日送达宋振州、周伊,宋振州、周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至今没有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免交、减交或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振州、周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业忠审判员  钟 荣审判员  梁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君莉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