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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肖佳星与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佳星,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保38号申请人:肖佳星。被申请人:王建国。申请人肖佳星与被申请人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佳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建国的财产在12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佳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建国的银行存款12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被申请人王建国相当于人民币12000元的收入或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陶平审判员  李文平审判员  谢林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