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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辖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玉琳与张宗清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玉琳,张宗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辖17号原告:周玉琳(曾用名��玲、周琳),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茂,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宗清,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原告周玉琳与被告张宗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周玉琳诉称,判令张宗清返还非法占用的原告的农村集体宅基地,并承担诉讼费。2004年5月8日,周玉琳的父亲周元龙与张宗清未经周玉琳知晓,签订了《房屋地基买卖协议》,约定将周玉琳位于榨木村十组南环路以北的宅基地160平方米以10.8万元转让给张宗清。周玉琳起诉后,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判决,判决周元龙与张宗清签订的《房屋地基买卖协议》无效。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宗清系该院干警冯俊的舅舅,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被告张宗清系利川市人民法院干警冯俊的舅舅,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纠纷的化解,利川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宋祖军审判员 马红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向楚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