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钟智、韩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智,韩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智,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等超,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香,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玲,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嘉敏,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钟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8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钟智上诉称,其出具《欠据》给被上诉人的地点是在广州市天河区棠下科新路龙船头工业区2号优可商务中心C栋301房内,即本案合同签订地是在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