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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桑植县教师进修学校与周桂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植县教师进修学校,周桂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22民初440号原告:桑植县教师进修学校,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和平中路。法定代表人:刘运华,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康,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桂俭,女,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桑植县。原告桑植县教师进修学校(以下简称进修学校)与被告周桂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桂俭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进修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被告周桂俭立即给原告腾让门面;2、判令被告给原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的门面租金49333元(按照2015年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日,被告周桂俭因经营茶叶生意向原告租赁位于桑植县澧源镇和平路临街门面一间,双方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止,年租金为37000元。租赁期内,被告周桂俭按照约定交纳了租金。租赁合同期满后,被告提出继续租赁门面,原告要求被告签订合同并交纳租金,但被告既不交纳租金,也不腾让门面。2017年2月,被告因负债太多,无法继续经营茶叶生意,将门面关闭后离家出走。原告多次派人寻找被告周桂俭,但一直没有找到被告,被告就这样一直占用原告的门面。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周桂俭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周桂俭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月1日,原告进修学校与被告周桂俭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原告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桑植县澧源镇和平街的一间门面出租给被告周桂俭,年租金37000元,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止。租赁期限届期后,被告周桂俭提出续租门面,原告要求被告交纳2016年租金,并按年度签订租赁合同。但被告周桂俭未与原告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也未交纳2016年租金。原告进修学校多次要求被告周桂俭交纳实际占用门面期间的租金,并要求被告腾让门面,但被告一直拖延。2017年1月5日,原告进修学校给被告周桂俭下达了催收2016年和2017年租金的通知。2017年2月,被告周桂俭因负债太多,将门面关闭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截止2017年5月1日止,被告周桂俭尚欠原告门面租金49333元。另查明,被告周桂俭承租的门面为桑植县教育局大门右侧起第五间门面(桑植县教师进修学校第一层房屋平面图中第8号门面)。本院认为,原告进修学校与被告周桂俭之间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虽然期限届满,但双方继续依原租赁合同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综上所述,原告进修学校与被告周桂俭之间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关系,因被告周桂俭未支付租金,现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了被告,因此原告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腾让门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49333元,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桑植县教师进修学校与被告周桂俭之间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周桂俭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租赁的门面(桑植县教育局大门右侧起第五间);二、被告周桂俭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桑植县教师进修学校支付房屋租金493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3元,由被告周桂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凤娟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李卫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柯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