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袁学义、候敬民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学义,候敬民,杨永立,杨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袁学义,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被执行人候敬民,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被执行人杨永立,男,汉族,住所地定州市被执行人杨来生,男,汉族,住所地呼和浩特申请执行人袁学义与被执行人候敬民、杨永立、杨来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候敬民、杨永立、杨来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候敬民、杨永立、杨来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党顺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