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子文与陈梦雪、敖特根夫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子文,陈梦雪,敖特根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29号申请人:郑子文,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陈梦雪,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申请人:敖特根夫,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郑子文与被申请人陈梦雪、敖特根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子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