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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子文与陈梦雪、敖特根夫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子文,陈梦雪,敖特根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29号申请人:郑子文,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陈梦雪,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申请人:敖特根夫,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郑子文与被申请人陈梦雪、敖特根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子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