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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汉德,秦秀荣,刘汉礼,栾玉珠,刘汉祥,王金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326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行长。被申请人:刘汉德,男,1967年2月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秦秀荣,女,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刘汉礼,男,1982年9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栾玉珠,女,198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刘汉祥,男,196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王金芳,女,1964年1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汉德、秦秀荣、刘汉礼、栾玉珠、刘汉祥、王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8354.6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8354.6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