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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明端与遂平绿健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裴书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端,遂平绿健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裴书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800号原告张明端,男,194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吕新富,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遂平绿健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产业集聚区,注册号:411728000010592。法定代表人侯中倩。委托代理人李志清,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可,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该公司办公室员工。被告裴书坤,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殷)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端与被告遂平绿健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裴书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端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端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端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张明端负担。审 判 长  郜 宏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梦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