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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6256刘洪波与汤培华、张家港市常利金属机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波,汤培华,张家港市常利金属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256号原告:刘洪波,男,1990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汤培华,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张家港市常利金属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振兴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曹进荣,总经理。原告刘洪波诉被告汤培华、张家港市常利金属机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汤培华、张家港市常利金属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波撤回对被告汤培华、张家港市常利金属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洪波负担。审判员  申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