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树川、雷波、孟滋武、廖勇、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树川,雷波,孟滋武,廖勇,潘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660号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新民巷**号。法定代表人谭郁川,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昕,系原告职工。被告:孟树川,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雷波,女,1980年11月出生,汉族,住所四川省隆昌县。被告:孟滋武,男,195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廖勇,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潘燕,女,198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孟树川、雷波、孟滋武、廖勇、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梁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祖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