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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尤建祝、陆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建祝,陆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执96号申请执行人尤建祝,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陆鹏,男,1975年7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尤建祝申请执行陆鹏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陆鹏的住所地在钦州市钦南区。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07执96号尤建祝申请执行陆鹏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卫东审判员  方 辉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