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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辖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亚琦与徐光茂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光茂,楼亚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辖终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光茂,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亚琦,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上诉人徐光茂因与被上诉人楼亚琦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7)苏0602民初2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光茂上诉称,徐光茂与楼亚琦之间的协议书是在原《租房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的,原《租房协议书》所涉租赁物在海门市,合同履行地在海门市;且徐光茂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南通市崇川区,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徐光茂的住所地法院,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玮审判员 吕 敏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慧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