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406号被执行人:李沙,女,1987年3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刑二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李沙诈骗罪罚金刑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李沙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沙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王文龙代理审判员 郑杭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