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昆山东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中科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东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中科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660号原告:昆山东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南港民营区同创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5771109H。法定代表人:李顺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祥,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科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二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1349410W。法定代表人:马少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岩石,中科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原告昆山东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昆山东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东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东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