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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宝芳、王世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芳,王世祥,姜虹,李凯,陈祖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刘宝芳,女,汉族,1968年7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王世祥,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姜虹,女,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李凯,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陈祖荫,男,汉族,1963年6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宝芳与被执行人王世祥、姜虹、李凯、陈祖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