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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金朋与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东小王台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朋,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东小王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245号原告:王金朋,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东小王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东小王台村。法定代表人:王秀河,村委会主任。原告王金朋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东小王台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王金朋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朋撤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王金朋负担。审判员  张妮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凯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