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闫耀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闫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320号原告:牛某某,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庙渠乡。被告:闫某某,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马渠乡。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牛雪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国锋人民陪审员 朱淑敏人民陪审员 谭丰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申锦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