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7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郑磊与郑仕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磊,郑仕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370号原告:郑磊,男,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告:郑仕跃,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郑磊与被告郑仕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郑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磊负担。审 判 员 周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雷娟娟书 记 员 张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