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陈亚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陈亚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7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被告:陈亚通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被告陈亚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姝芃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