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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伍美社、伍刘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伍美社,伍刘建,伍爱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14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负责人:王日良,男,全州县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银生,男,全州县支行客户经理。被告:伍美社,男,195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全州县。被告:伍刘建,男,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全州县。被告:伍爱军,女,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全州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被告伍美社、伍刘建、伍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撤回对被告伍美社、伍刘建、伍爱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计3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侯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