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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初4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赖锡锋与方小初、方如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锡锋,方小初,方如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民初4289号原告:赖锡锋,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毅谦,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小初,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方如意,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倚农,湖南省平江县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赖锡锋与被告方小初、方如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锡锋的委托代理人王毅谦和被告方小初、方如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倚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锡锋诉称: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作为桉树木材供应商,供应桉树木材至被告方小初和方如意(系方小初儿子)指定地点正果镇浪拔村木材厂。在此期间,被告方小初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72410元。为此,被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认拖欠原告上述货款,同时被告方如意也在上述欠条上签字,表示愿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主张权利,但两被告均拒绝还款,为此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小初立即支付货款972410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计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方如意承担上述货款的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方小初辩称:我确认欠原告货款972410元,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告方如意辩称:1、我与原告没有生意上的往来,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没有证实我与方小初开办的正果镇浪拔村木材厂有任何关系,本案纠纷仅仅是方小初与原告之间的货款纠纷。2、我只是作为见证人在欠条上签字的,当时并没有“连带偿还及”这五个字,这五个字是原告后来加上去的,我并不知情。即使我提出的异议未得到法院的采纳,但我在该欠条上所起到的只是一个担保作用,出具欠条的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至今差不多有两年时间,已超过时效,原告向我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从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供应桉树木材给被告方小初。2015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对账,被告方小初作为欠款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桉木款972410元,被告方如意在“连带责任及见证人”处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方如意认为其只是在见证人处签名,“见证人”前面的“连带责任及”是原告未经其同意私自添加上去,其不应承担责任。因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给原告,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其诉请。诉讼中,原告申请撤销了第二项诉讼请求,即不要求被告方如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欠条》、《2米桉树木出货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方小初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截止至2015年8月17日被告方小初尚欠原告桉木款人民币97241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2米桉树木出货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偿还,在方小初未支付任何货款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其支付货款97241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方小初支付从起诉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撤销其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小初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赖锡锋货款97241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2元,由被告方小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的部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春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