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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10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丽萍与李海强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萍,李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041-2号申请人张丽萍,女,1986年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海强,男,1984年10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丽萍与被执行人李海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海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海强银行存款账户:62×××**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兰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