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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沈南琴、朱云曙与江苏创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南琴,朱云曙,江苏创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沈南琴,女,194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武进区。委托代理人孙东兴,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韦丹丹,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人朱云曙,女,1974年2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武进区。委托代理人孙东兴,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韦丹丹,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江苏创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沈南琴、朱云曙与执行人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常仲裁字第017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沈南琴、朱云曙与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阳审判员 颜国容审判员 金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时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