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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某、田金花等与韩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田金花,郑某,郑祥云,韩超,王中石,费县天和塑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296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田金花,女,196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郑某,男,2013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郑祥云,女,2015年5月23日,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二��告共同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9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瑜,临沂兰山李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超,男,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费县。被告:王中石,男,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费县。被告:费县天和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蒙台路东侧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军山,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国际,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环球国际商业楼四楼。负责人:宋传龙,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俊玉,女,1987年11月13日生,回族,该公司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田金花、郑某、郑祥云诉被告韩超、王中石、费县天和塑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田金花、郑某、郑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俊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