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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肖权志、张光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权志,张光杰,柯新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肖权志,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老河口市。被执行人张光杰,地址老河口市。被执行人柯新姐,地址老河口市。肖权志与张光杰、柯新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光杰、柯新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权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光杰、柯新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光杰、柯新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肖权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光杰、柯新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权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单俊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XX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