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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5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谢红梅与郭西西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梅,郭西西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2384号原告:谢红梅,女,汉族,1987年12月13日出生,个体户,现住新源县。被告:郭西西,男,汉族,1987年1月6日出生,现住新源县。原告谢红梅诉被告郭西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6日立案。原告谢红梅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红梅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谢红梅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柴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