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飞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1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飞标,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瑞安市。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3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飞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7月24日、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飞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22时许,陈某2因怀疑被告人陈飞标举报其托运部的违章,导致其托运部违章被拆除,遂与陈忠强、徐良等人到瑞安市塘下镇罗凤花园老人公寓找被告人陈飞标。被告人陈飞标因害怕被陈某2等人殴打,遂携带一把弹簧刀到老人公寓门口与陈某2等人碰面,后被告人陈飞标与陈某2发生口角并互殴,���告人陈飞标遂持弹簧刀捅伤陈某2。经鉴定,被害人陈某2主要损伤为左腹壁穿透创,左手创,腹腔积血,左腹直肌部分断裂,左上腹膜破裂,左侧第8肋软骨骨折。其中被害人陈某2腹腔积血、左腹壁穿透创均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飞标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2017年6月2日,被告人陈飞标与被害人陈某2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飞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1、徐某、黄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飞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飞标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已调解赔偿,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飞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丽平人民陪审��杨协敏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