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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牛强与王世龙、齐丽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强,王世龙,齐丽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1民初3358号原告:牛强,男,1959年6月21日出生,职工,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张子平。被告:王世龙,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齐���平,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原告牛强与被告王世龙、齐丽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力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强的委托代理人张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世龙、齐丽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世龙与齐丽平系夫妻关系。2016年,被告王世龙曾许诺牛强,将牛强派送的部分学员安置到铁路系统不同岗位工作,并收取了相应的费用。因被告王世龙未将原告提供的人员安置到铁路系统等不同岗位工作。故此,2016年8月16日,原告牛强与被告王世龙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王世龙保证在2016年9月底前将所收费用218万元全部退还,逾期退款时则由2016年8月16日起按月息2%付息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违约责任”。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王世龙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未给付原告款项,且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王世龙索要欠款及利息,被告王世龙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培训费218万元并给付利息,并按月息2%自2016年8月16日起计算利息至该笔费用执行完毕止,要求被告王世龙、齐丽平给付违约金50万元。被告王世龙、齐丽平未予答辩。原告为证明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2016年8月16日还款协议1份。证明王世龙对牛强提供的学员未进行安置,由王世龙退还牛强就业安置费218万元。协议约定利息为2016年8月16日开始至款还清之日止。约定违约金为50万元。2、收据4张,证明王世龙收到了培训费款项(其中2016年5月5日收到李光臣培训费收据1张,金额6万元;2016年4月9日收到付虹筌辅导就业安置金收据1张,金额2万元;2016年3月1日收到牛总交来办理李昱颖站务员费收据1张,金额13万元;2016年7月18日收到王一同培训费收据1张,金额24万元)。上述收据与还款协议第二条第2、3、4、5笔记载的内容相符。2016年4月14日王世龙收条1张,证明收到牛强学生款岗位:安全员(孙奇、高健、张强、潘鹏、高峰、代思和白尔、孟凡玉、张立宝、李博浩、李想、张孟)总计54万元整。原告称该收条名单系还款协议第二条第1笔中所确认的人员名单,但是还款协议中少了张立宝,在收条中王世龙对收张立宝款项予以了确认,以收条记载的人员名单为准。原告称收条为牛强书写,王世龙在该收条中签字捺印,2016年4月14日,王世龙收条1张,记载收到牛强学生款(路为量、姜(美)爱楠、于一迪)人民币柒拾贰万元整720000元。此收条与还款协���第二条第7笔中记载的内容相符。收条中的字迹是牛强所写,王世龙在上面签了字。2016年3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单1张,金额为24万元。原告称牛强代替王世龙向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校汇入了24万元。相对应的是还款协议第二条第8笔记载内容。汇款单借方为牛强,收款人为魏小利。该汇款单背面记载:汇: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校240000元,送16名学生转道司机,今天报到。经办人:牛强,王**。原告称:还款协议与汇款单据背面记载的学校名称不同,但实际为同一学校。原告另称对还款协议中第二条第6笔,王珺璋费用,王世龙出具了8万元的收据,剩余15万元王世龙没有开收据,但王世龙认可,故在还款协议中写了23万元,现8万元收据在王珺璋家长手中。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6日,甲方王世龙与乙方牛强签订《还款协议》1份,记��:“甲方:王世龙,男,1986年3月20日生,吉林省铁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铁路乘务员服务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电话137××××2777、17×××××76乙方:牛强,遵化涵众铁路电气化培训中心工作,住遵化享泰小区六号楼186××××1677。一、甲方以自己所有的铁路乘务员培训中心和吉林省铁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义,接收到乙方送来的应聘就业学员,学员们由甲方负责培训安置到铁路系统等不同岗位工作。牛强用付现金形式向王世龙支付了就业安置费用218万元收到。日前因甲方王世龙的原因,学员们均未能按约被安置。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不再安置,由王世龙全款退回牛强。二、王世龙对收到下列人员现金和垫资费用予以确认:第1笔:孙奇、高健、张强、潘鹏、高峰、代思和白尔、孟凡玉、李博浩、李想、张孟十一人收到安置费用共计54万元(已于2016年4月14日确��)。第2笔:收到牛强代交李昱颖费用13万元(于2016年3月1日已出具收据)。第3笔:收到牛强代交付虹荃费用2万元(于2016年4月9日已出具收据)。第4笔:收到牛强代交李光臣费用6万元(于2016年5月5日已出具收据)。第5笔:收到牛强代交王一同费用24万元(于2016年7月18日已出具收据)。第6笔:收到牛强代交王珺璋费用23万元(于2016年7月18日已出具收据)。第7笔:收到牛强代交路为量、美爱楠、于一迪三人费用计72万元。第8笔:由乙方牛强于2016年8月13日为甲方王世龙单位带队送学员到石家庄职业学院委培垫资24万元,在还款时由王世龙一并给付。以上总计贰佰壹拾捌万元整。二、王世龙保证在2016年9月底前,全额退回牛强所交的费用218万元,如果逾期不能退款全部和部分,则由2016年8月16日起按月息2%付息到还清之日止。如因索要退款出现纠纷而造成诉讼,视为违���,则由王世龙自愿赔偿牛强50万元违约罚金无异议。三、保证责任:王世龙自愿用自己的吉林省铁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铁路乘务员培训中心、达林教育集团公司、达林七号温泉洗浴服务有限公司等名下财产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四、以上设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在未还清牛强欠款前,保证不设立任何他项权利。五、经双方协商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常住地的遵化市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盖章或签字生效,甲方(签字或盖章)加盖了“铁路乘务员服务培训中心”印章及“王世龙”印章,乙方处加盖了“牛强”印章,2016年8月16日”。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世龙与原告牛强签订的《还款协议》,协议中记载“牛强用付现金形式向王世龙支付了就业安置费用218万元收到,日前因甲方王世龙的原因,学员们均未能按约被安置,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不再安置,由王世龙全款退回牛强”,且还款协议中王世龙对收到现金的垫资费用予以了确认,与原告提供的收条、收据等记载的内容相符,另被告在还款协议中对收到王珺璋费用金额予以了确认,故本院对《还款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王世龙应按还款协议约定履行返还原告就业安置费用218万元。还款协议约定“王世龙保证在2016年9月底前,全额退回牛强所交的费用218万元,如果逾期不能退款全部和部分,则由2016年8月16日起按月息2%付息到还清之日止。如因索要退款出现纠纷造成诉讼,视为违约,则由王世龙自愿赔偿牛强50万元违约罚金无异议”,该条对违约金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调整为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月息2%付息至还清之日止一并计算利息及违约金。原告��张王世龙与齐丽平系夫妻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原告要求齐丽平对退还原告款项承担给付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世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牛强款项218万元,并自2016年8月16日按月息2%给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牛强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40元减半收取121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世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力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华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