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6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芜湖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与邢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邢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6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15号1918室,组织机构代码66143354-0。法定代表人:许世坛,总经理。被执行人邢峰,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邢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峰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