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傅克文与陈志凤诉权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克文,XX,陈志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财保62号申请人:傅克文,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澧阳镇。被申请人:XX,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澧县金罗镇。被申请人:陈志凤,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澧县金罗镇。申请人傅克文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XX、陈志凤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李娟自愿用自己所有的小轿车为申请人傅克文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陈志凤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扣押担保人李娟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820元,由傅克文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因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