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郝大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大绰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27刑初76号公诉机关秭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大绰(曾用名郝大卓),男,193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秭归县人,文盲,务农,住秭归县。2017年5月4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吴向前,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秭归县人民检察院以鄂秭检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大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大��及其指定辩护人吴向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郝大绰系秭归县某村村民。2016年,被告人郝大绰路过秭归县水田坝乡牛田村周家湾(小地名)时,发现路边田里一株罂粟结有四个果子,便将其采摘带回家。同年9月,被告人郝大绰将四个罂粟果子里面的种子撒播在自家房前屋后的四块田里,准备等罂粟成熟后配制草药。2017年4月26日,秭归县公安局水田坝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了解到被告人郝大绰种植有罂粟,即与该村干部一同前往现场,当场铲除734株疑似罂粟植株。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郝大绰种植的734株疑似罂粟植株经秭归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鉴定,全部为罂粟植株。被告人郝大绰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查明,诉讼中本院委托秭归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郝大绰能否适用非监禁刑���行审前社会调查,该局经调查后认为,被告人郝大绰的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郝大绰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郝大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郝某、胡某的证言;秭归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郝大绰及证人的户籍信息;秭归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出具的《罂粟鉴定书》、罂粟鉴定现场照片;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大绰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大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郝大绰犯罪���已经年满75周岁,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被告人郝大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秭归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的意见,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大绰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宁 岗审判员 邹宏发审判员 鲁华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