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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华星低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晋城市硕阳光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华星低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晋城市硕阳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华星低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建设中路239号。法定代表人:肖清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晋城市硕阳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南村镇浪井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华星低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硕阳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晋城市硕阳光电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简阳华星低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货款406797元及其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从2016年1月20日起计算至406797元货款履行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简阳华星低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晋城市硕阳光电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晋城市硕阳光电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2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