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沙依巴克区西山路海参烤鸭店与吴抒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依巴克区西山路海参烤鸭店,吴抒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沙依巴克区西山路海参烤鸭店,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382号西岸雅轩小区*号商铺。负责人:王海参。被执行人:吴抒澄,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沙依巴克区西山路海参烤鸭店与被执行人吴抒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补偿金10073.5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做首问执行笔录;2、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3、2017年2月15日至2017年8月10日,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4、2017年2月22日,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5、2017年2月28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6、2017年8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7、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辆,被我院另案查封,车辆查封日期为2016年11月8日,但该车辆无法找到,暂无法处置;8、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被我院另案查封,房产查封日期为2017年3月2日,但该房屋已被抵押,暂无法处置。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但该车辆无法找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但该房屋已被抵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全林审 判 员 瓮立臣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者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