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潜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02刑初320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潜,男,1987年8月,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譞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潜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巴中市巴州区后河桥出发,经一号桥往气象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小东门街时,与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马某某发生口角,陈潜随即停车后下车与马某某争执,由于陈潜下车时未拉起手刹,陈潜所驾车辆自动向前滑行撞上了吴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两车及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潜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巴中市公安局物价鉴定所鉴定,陈潜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3.3mg/100ml。被告人陈潜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潜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巴中市巴州区后河桥出发,经一号桥往气象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小东门街时,与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马某某发生口角,陈潜随即停车后下车与马某某争执,由于陈潜下车时未拉起手刹,陈潜所驾车辆自动向前滑行撞上了吴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两车及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潜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巴中市公安局物价鉴定所鉴定,陈潜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3.3mg/100ml。侦查中,被告人陈潜受损的车辆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吴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证,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理化检验报告;到案说明;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监控视频录像光碟及来源说明;证人胡某、程某某、马某某、吴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20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潜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3.3mg/100ml,且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事故全部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二)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侦查中,被告人陈潜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陈潜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陈潜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蒲升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严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百度搜索“”